网资酷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热搜: 活动 交友 discuz
查看: 103|回复: 0

【网络卖淫案件辩护律师:新型网络色情案中的护嫖、车手 ...

[复制链接]

1

主题

1

帖子

3

积分

新手上路

Rank: 1

积分
3
发表于 2022-12-10 09:25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作者:张霖律师,刑事辩护。
法学学士、管理学硕士;精通粤语、普通话。
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,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,代理不少刑事案件,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,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。
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:性侵犯罪(涉强奸、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)、网络涉淫秽犯罪(涉组织卖淫、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)、食品安全犯罪等。
想Call我,请私信或点击“张霖 刑事律师”。
<hr/>作者:
1、有组织卖淫,才有协助组织卖淫。如果没有在前的组织卖淫,那么对护嫖车手(司机)则谈不上协助组织卖淫。
2、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,前提是“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”,护嫖车手(司机)是否“明知”需针对个案分析。
3、车手vs护嫖,两者发挥的作用存在细微差别,但刑事后果区别很大。律师辩护时必须注意:如果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,但是车手(司机)实际运送的卖淫人员没有达到三人以上时,则不宜立案追诉、不宜认定为犯罪[注: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的第七十七条]。如果车手(司机)除了运送卖淫人员之外,还肩负了保镖或打手作用,则属于护嫖,该七十七条对于保镖或打手并不以人数多少作为追诉标准。
4、护嫖、车手、跑单手,即使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,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,或是面临治安管理处罚。
<hr/>一、护嫖、车手、跑单手,被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情形
案例(1)
***市***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5年5月,王***(已起诉)租赁了位于***市********原经营***发廊的铺位。2016年年中,黄**(已起诉)与王***合谋在***从事卖淫活动,由王***负责提供场所,黄**则负责通过其影响力由其兄弟、老乡带女子到场卖淫,双方约定利润五五分成,平时由王***负责日常管理。
上述场所的经营模式是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放小卡片、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等公开方式招揽嫖客,卖淫人员、接送人员(又称车手)按照制定的时间到上述地点上班等候嫖客,接单后由管理人员安排卖淫人员、车手。卖淫人员外出卖淫时,由车手负责接送来回,按照搭载卖淫人员的人数、路程远近,由卖淫人员在每天下班后直接支付车手车费。上述场所的卖淫人员及车手可以相互调配,实行统一集中管理。
2017年8月至案发期间,被告人关**照受雇到上述场所任职车手,并利用本人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从中赚取车费。
2017年8月至案发期间,被告人吴**受雇到上述场所任职车手,并利用自己的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从中赚取车费。
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,被告人李**受雇到上述场所任职车手,并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*****的男装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外出卖淫从中赚取车费。
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关**、吴**、李**无视国家法律,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,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关**、吴**、李**无视国家法律,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卖淫人员,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作者评析:
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本来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,协助组织卖淫的正犯原本是组织卖淫的帮助犯,协助组织卖淫的成立以存在组织卖淫为前提。因此,如果没有组织卖淫,那么对护嫖车手(司机)则谈不上协助组织卖淫。

案例(2)
公诉机关指控:自2020年5月开始,被告人陈**伙同“李**”(另案处理)组织卖淫团伙,以提成等方式招募了李**、彭**、**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,招募了……等发放招嫖卡片的小团伙,……,龚**等人还负责接听嫖客招嫖电话,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陈**处。陈**再安排司机被告人王**等人负责接送卖淫女至该处进行卖淫活动。
法院认为,王**运送的卖淫人员未达三人,尚未达到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罪标准。经查,根据现有证据,能够认定王**运送的卖淫女只有彭**、李**二人。而根据立案追诉标准,确实需要运送三人以上才达到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追诉标准,但本案中王**不仅仅承担运送卖淫女的任务,还负责卖淫女的安全,故不能仅仅以其运送的人数认定是否构罪。
王**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招揽嫖客、运送卖淫女等协助,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作者评析:
律师辩护时必须注意:如果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,但是车手(司机)实际运送的卖淫人员没有达到三人以上时,则不宜立案追诉、不宜认定为犯罪[注: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的第七十七条]。
如果车手(司机)除了运送之外还肩负保镖或打手作用,则属于护嫖,该七十七条对于保镖或打手并不以人数作为追诉标准。
本案对王**的定性——王**不仅仅承担运送卖淫女的任务,还负责卖淫女的安全——“负责卖淫女安全”就直接认定其充当了保镖或打手?这个值得商榷。
二、护嫖、车手、跑单手,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情形。
举个简单的例子吧。李四是摩托车搭客仔,经常有卖淫人员A、B、C、D等搭乘其摩托车,熟悉后互留联系方式,卖淫人员答应李四,若其介绍并达成交易,则每单支付李四50元。于是,李四在地铁口接载时,经常会问乘客是否需要去娱乐放松,并多次联系A、B、C、D促成交易,时候从卖淫人员处收到转账,获利颇丰。
作者评析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第(二)款至规定,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(介绍卖淫罪)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假设介绍人数不足二人,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只要被公安机关抓住,治安处罚肯定少不了了。

三、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出罪问题。
根据《<关于审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的理解与适用》的观点(节选):在查处组织卖淫案件时,公安机关往往不仅抓捕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卖淫者,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也可能一并抓获。对此类人员如何处理,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不能一概而论地都予以定罪处罚。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,不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,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。但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,则不轻易定罪处罚。
<hr/>特别声明:
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、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,欢迎交流。
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、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,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、不起诉、无罪或罪轻、缓刑、或二审改判。
现实中的个案,案发经过千差万别,证据材料差异巨大,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。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,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。除特别说明外,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(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,以便删除),感谢支持!
如专项咨询,请私信联系(或点击“张霖 刑事律师”)。


办案关键词:广州刑事辩护、深圳刑事辩护;传播淫秽物品犯罪、网络色情犯罪、网络涉黄犯罪;性侵犯罪、强奸案辩护、强制猥亵案辩护;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;刑事辩护实务研究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网资酷

GMT+8, 2025-3-15 21:45 , Processed in 0.083171 second(s), 22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Copyright © 2001-2021, Tencent Cloud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